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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绿色数智 时间:2025-07-10 点击:4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工信节能规字〔2024〕3号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

  为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设低碳零碳园区,提升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完善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组织开展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省级评价程序要求,遴选推荐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要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鼓励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省级专业镇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率先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标准指标达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本地区申报情况,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市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未参与本省企业评价工作)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公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省层面绿色工厂相同。

  第十四条 建立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分级评价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评审,分为A、B、C三级,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评分须达到B级以上。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将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行业指标体系(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已公布的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审核绿色制造单位填报的年度动态管理表,及时掌握绿色制造单位的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培育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业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企业、工业园区,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送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跟踪,发现弄虚作假、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0项。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探索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推广应用方式,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市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九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和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工信部出台的相关标准及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4年7月19日起实施。

  附件: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分级评价机制

  一、评价机制

  建立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分级评价机制。根据《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中评价表的评价得分,评价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的评分须达到B级以上。

  类别           C级            B级          A级

  绿色工厂65≤X<80   80≤X<90   X≥90

  注:X为评价得分

  二、评价标准

  评分内容分为基本要求、提高性要求和附加分三部分。

  (一)基本要求。须全部满足,具体评分标准及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中附表1.1.1、表1.2.1和表1.3.1。

  (二)提高性要求。可以满足部分条款,根据满足的条款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及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中“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中附表1.1.2、表1.2.2和表1.3.2。

  (三)附加分。申报企业或园区如满足下列要求的,每项加分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绿色制造单位评选加分项:

  1.节水型企业(园区)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4.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

  5.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

  6.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估和认证工作,发布产品碳足迹声明。

  三、评价方式

  申报单位的评价得分为评审组评价得分。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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